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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忤逆不孝”如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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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忤逆不孝”如何治

时间:2019-11-06 17:11:15           点击量:6489

“忤逆”在《古汉语词典》中的释义有两个,一是违逆或违反,二是不孝顺。其实,两种释义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,因为违逆父母,让父母不顺心,在古代就是最大的不孝了,故“忤逆不孝”基本可以看作是同义互训。

之所以说“忤逆”是个老词,是因为“五四”之后,随着对封建式的旧家庭道德的猛烈批判,随着革命以来尊卑分明的家族制度的解体,忤逆这些老词也随着时代的变迁慢慢消逝,年轻一代很少再能体会忤逆不孝所包含的沉重意涵。

但在最近,“忤逆不孝”似乎又成了热词。先是某县发文“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”,引发了一波舆论争议;后有另一县发布“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通告”,这一通告的主旨精神与旬阳是一致的,只是将忤逆不孝的六种行为扩展为十种。子女住新房,老人住旧房或危房,霸占父母或家中老人“一折通”、社保卡,子女有条件但违背老人意愿于父母家家中老人分户另过等行为,被列入“忤逆不孝”的十种情形,予以打击整治。一段时间内,忤逆不孝又回到公众的视野中。

两份通告之所以引起关注,是因为“忤逆不孝”不仅仅是一种行为,或者一种态度,在法文化的意义上,它们都具有特殊的意涵。中国古代法典文化,自秦汉发轫,到唐朝到达一个高峰,比如“得古今之平”的唐律。其实唐代的“律”,不完全等同于今天的法律,在徳礼为本的思想指导下,礼法是合一的,儒家的伦理道德被融入国家法律之中,并对违背者予以严厉惩治。其中,“不孝”就是被列为十恶第七类的行为,仅次于对皇室祭祀不敬的犯罪。

《唐律疏议》对“不孝”有细致入微的解释:“谓告言,诅詈祖父母父母,及祖父母父母在,别籍、异财,若供养有缺,居父母丧身自嫁娶,若作乐,释服从吉;”意思就是说,告发祖父母或父母,诅咒詈骂祖父母或父母,祖父母父母仍健在,却要分门立户,以及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,居丧期间参加娱乐活动等,都被当作“不孝”,属于十恶大罪。触犯十恶罪名,送到官衙是要被依法严惩的,并且不得被赦免。

即便没有被告发到官府,旧时中国的家法私刑,也让忤逆不孝者不寒而栗。不需要追溯得更久远,就是不到百年前,中国的乡土社会类似的事例仍比比皆是。王笛的《袍哥》开篇就描述了作为袍哥,同时也是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雷明远,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女儿,并且是“公开行刑”。而她做了什么呢,不过是因为婚姻问题上自主了,追随了自己的心意,却“忤逆”了父亲的意愿。

足见,“忤逆不孝”不单单是一个曾经逝去的词语,它更反映了一种法律制度文化,还透露出人们曾经习以为常的生活意义图景,而这些文化或记忆,很多时候是负面的,甚至是恐怖的。忤逆与不孝被等同起来,隐含的意思是对父母不能有任何的违背,即便父母无理。因此,作为家长的父母、祖父母在一个家庭中就有绝对的权威,乃至是掌握生杀大权,这或许也是对鲁迅“吃人的礼教”另一种解读吧。这种家庭伦理,与现代文明中的平等、民主、理性相去甚远,与现代法治的精神亦格格不入。

毫无疑问,不孝应该受到批判,而人们之所以对这些通告感到讶异,甚至不适,并不是赞成“不孝”,很大原因就在于“忤逆不孝”这些语词所附带的文化背景。

个别地方不顾争议,前赴后继地出台地方办法,严厉整治“忤逆不孝”的行为,也暴露了基层乡村治理的困窘。传统中国之所以严厉打击“不孝”的行为,是因为以农耕为本的乡村,家族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,要维系家族的延续,必须要确立尊卑分明的家内秩序,必须要依赖以儒家为基础的伦理道德,以及一套家法族规。

但改革开放以后,中国的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变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进城务工潮,导致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。2006年,农业税全部取消,开始出现农业补贴,乡村干部可资利用的治理资源更加匮乏。治理的主体和治理依凭的资源,面临双重的流失和匮乏,昔日的治理模式难以为继,中国乡村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巨变。

更为核心或根本的,是人们的思想认识完全不同了,传统乡村的意义世界和人生价值基础出现了动摇。对农民而言,传宗接代、占有土地等观念已经淡化,追求现实的利益或快乐成为一代人的集体意识。

在此背景下,中国的乡村正在面临治理的诸多难题。村庄内的各种利益分配之争,日趋离散的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矛盾,以及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,都在考验着治理者的智慧。更现实的问题是,随着新一轮城市化进程,青壮年因上学、打工而离开,乡村面临更严重的老龄化危机,以及农业人口养老社会化的不足。于是,在自治和法治之外,德治被置于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,甚至用强硬的法律手段来推行德治的目标,严厉惩治各种“忤逆不孝”,可以算是这种思路的一种尝试。

“德治”的确是一种很好的设想,它本身寄托了法治无法避免的弊端之外的另一种希望。但必须认识到,不同于天生与国家相连的法律,道德并不表达国家制度,它只是调整人们的思想信念,或者行为修养,控制不了国家和组织。

回到对“忤逆不孝”行为的法律整治,制度制定者的意愿或许是好的,对父母不孝,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的情况当然也存在,但实际情形非常复杂,原因也很多,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其中的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,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动用法律武器去介入家庭道德领域。

逃避赡养父母,侵占老人财产等行为,稍有正义感、道德感的人都会认为这是错误的,应该得到治理。法律治理看起来有效,但问题并不少,特别是涉及家庭领域,如何取证,最后又如何执行,都是非常棘手的。家庭关系尤为敏感脆弱,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治理,都应该旨在维系和修复这种关系,而不能分出是非,却留下更大的隐患。

对农村这类现象的治理,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回归自治为主的渠道,例如通过村规民约予以倡导或规范,南宋蓝田吕大钧兄弟的《吕氏乡约》,就将道德教化作为主旨,将家族中“能事长上,能睦亲故”作为明确的规范。由村民的民主参与,不仅能提高此类道德规范的正当性,还在事实上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机制。更根本的,是挖掘乡村优秀的传统文化,以各种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,真正认识到善待父母、尊老敬老的重要性,培育良善的乡风,政府部门可以积极地倡导,而不宜拿着法律的“大棒”去威胁。

来源:人民法院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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